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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诉彭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肖某

被告彭某

本院于2009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肖某诉被告彭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肖某于2010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肖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2元,减半收取646元,由原告肖某负担。

审判长田忠民

审判员黎建

审判员曹华英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罗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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