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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株洲市华美汽车修制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市天时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株洲市华美汽车修制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区XX冲X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灿,湖南西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市天时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湖南省株洲县人,系株洲市天时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略)。

本院于2011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株洲市华美汽车修制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市天时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新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株洲市天时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欠原告株洲市华美汽车修制有限公司修理费3418元,两被告于2011年6月14日一次性给付原告3076元(已当庭给付),其余部分原告自愿放弃。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70元,合计95元,由原告株洲市华美汽车修制有限公司和两被告各承担47.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新颖

二0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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