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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醴陵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肖某、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原告醴陵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醴陵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社理事长。

被告肖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7715。

被告陈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4302×××××770。

本院在审理原告醴陵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肖某、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醴陵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因需与被告肖某、陈某核实账目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醴陵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肖某、陈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50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原告醴陵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邓芳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汪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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