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村XXX号。
被告:罗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村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罗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X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审判员李伯成
二0一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曾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