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陈某甲与陈某乙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陈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X区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陈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X区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执行陈某甲与陈某乙故意伤害一案,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03)苏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尧舜

审判员王小明

审判员李浩凌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何玉梅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