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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犯拐骗儿童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拐骗儿童罪,于2011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8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骑摩托车行至本市X区X路口北150米龙源停车场门口,看到一女童杨XX(1岁9个月)独自在路边玩耍,便将其抱走,并将杨XX带至家中,又转移至洛阳其弟弟刘XX家中,后发现杨XX的寻人启事后,向其家人索要两万元,同年4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在与杨XX的家人在本市X路龙源停车场附近交易后,被新华公安分局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被告人户籍证明、村委会证明、抓获经过、寻人启事、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现场方位图、照某、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人,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拐骗儿童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拐骗儿童罪的事实无异议。鉴于被告人刘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认罪、悔罪,且系初犯,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15日起至2011年10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文革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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