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湖南省双峰县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乙诉被告王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某乙于2011年5月21日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乙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56元,减半收取328元,由原告赵某乙承担。
审判长何雅辉
审判员黄新颖
人民陪审员韩湘琴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罗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