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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X、谢某与被告张XX、刘XX、蒋XX、吉XX、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澧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湘潭人。住湘潭市。

原告谢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湘潭人,住(略)。两原告的共同代理人马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提起上诉,进行调某。

被告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人。住哈尔滨市。

被告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人。住哈尔滨市。

被告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临澧人,住临澧市。

被告吉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临澧人。住临澧市。

被告蒋XX、吉XX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彭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某、反诉、上诉,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澧支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临澧县XXX。

负责人周XX,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某,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谢某与被告张XX、刘XX、蒋XX、吉XX、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澧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谢某于201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XX、谢某撤回对被告张XX、刘XX、蒋XX、吉XX、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澧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48元,由原告李XX、谢某承担。

审判长陈小兵

审判员王丹

人民陪审员曹佩均

二○一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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