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某
被告肖X某
被告陈X某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略)民生路X某明桂园明桂大楼A栋X-X某。
负责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汝城县人,本科文化,系该公司员工,住(略)“东方新城”X某X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X某与被告肖X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财保郴州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X某因与被告联合财保郴州公司达成了赔偿协议,而自愿放弃对被告熊志敏、刘潭发的诉讼请求,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X某承担。
审判长曹华英
审判员刘斌
人民陪审员周贤陆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