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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钟XX与被告武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钟XX,男。

被告武X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XX与被告武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XX未在本院催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本案的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杨春生

审判员陈龙飞

人民陪审员陈声伟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琼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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