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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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某诉北京皓辰网域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某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某,住所地北京市X区X街X街X号A座X号(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邵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志,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皓辰网域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某,住所地北京市X区X街X号中国电子大厦B座X层X室。

法定代表人秦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鸿超,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某(以下简称优朋普乐公某)诉被告北京皓辰网域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某(以下简称皓辰网域公某)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某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优朋普乐公某的委托代理人单体禹、郭志,被告皓辰网域公某的委托代理人王鸿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优朋普乐公某诉称:我公某经合法授权,享有涉案影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台湾、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自2008年12月23日至2010年2月6日期间的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2009年6月,我公某发现被告未经我公某授权及许可,在其经营网站(域名:x.com)上提供该片的下载,该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皓辰网域公某辩称:原告不是涉案影片独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人,原告提供的香港方面的授权,我方认为在大陆不能直接认定,原告没有获得公某许可证。论坛中所有的涉案影片是由网友上传的,从原告提供的公某中可以看出来,我方只是提供存储空间服务,我方适用于法律的“避风港”原则,我方早已删除涉案作品,尽到了自己的注意义务。被告提供的公某中可以看出来,早在原告主张权利之前就通过公某提醒相关网友不得发布侵权内容,整某涉案的频道都已经删除,被告是遵守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故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是不合理的,其所获得的授权时间非常短,也没有提交当时获得权利时所付出的金额。综上,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5日,香港影业协会出具《发行权证明书》(证书号码:x),主要内容如下:《大搜查》一片的出品公某为寰亚电影有限公某、北京银梦影视艺术有限公某、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某,该片于2008年1月在香港完成。发行公某为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某。发行地区为中国大陆,发行期限由2008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止;主要演员:郑某文、陈某、杜文泽、徐子珊;发行形式:发行公某享有发行地区电影、电视、录像以及信息网络传播的独占性权;该发行权证明书经中国委托公某人张永财律师签名、盖章并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某转递专用章。

优朋普乐公某另提交了涉案影片的DVD光盘,片头显示:北京银梦影视艺术有限公某、寰亚电影有限公某、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某联合出品。

2008年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某出具《授权书》载明: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某已将电影《大搜查》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给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某,现优朋普乐公某仅在授权期内(2009年2月7日至2010年2月6日)享有本电影在发行地区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

皓辰网域公某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原告没有提交公某许可证,根据香港影业协会出具的《发行权证明书》不能证明原告享有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009年7月4日,经优朋普乐公某申请,北京市长安公某处对皓辰网域公某网站下载《大搜查》作品的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公某,并出具(200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x号公某,其中显示:

登陆皓辰网域公某的网站首页,左上角显示“x主流资讯互动某台”,页面中多处刊登有商业广告。输入用户名及密码后,点击“登陆”,然后进入“论坛”—“诺基亚”—“诺基亚资源下载板块”,其中划分了:“资源定制专区-诺基亚手机专用的铃声,主题,影视,电子书定制专区X区-丰富的S40、S60、S80、S90适用的主题下载”、“手机图片专区-各种诺基亚手机待机图片等下载”、“音乐铃声区-MP3,WAV,MIDI,AMR格式铃声全部一网打尽”、“影视动某区-电影、动某、MTV等所有手机视频全部收录”、“电子书阅览区-在诺基亚手机中可以阅读的电子资料制作”等板块,进入“影视动某区”,其中有划分了“电影区X区”、“连续剧区X区”等子板块,点击“电影区”,页面显示板块主题列表,均为影视作品名称,且名称前均标有【x影视组作品】、【x影音组作品】、【x主题组作品】等。选择列表第“2”页,点击“【x流氓栋作品】2009年最新大片《大搜查》AVI/x”,页面中即显示涉案影片的剧照及简介,下方有“点击下载”按钮,以及“点击进入x流氓栋资源库”的提示、标有“诺基亚x流氓栋”和“x”图标的图片,以及IBM广告等。点击上述“点击下载”按钮,即能下载涉案影片。另在上述“第2页”中点击“mp4手机高清电影—大搜查郑某文回归之作”,亦能下载涉案影片。皓辰网域公某认可该公某之真实性,但并不认可公某的内容构成侵权。

皓辰网域公某提交了《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许可证》以及《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关于同意北京皓辰网域网络科技有限公某开设电子公某服务栏目的批复》以证明该公某具有提供论坛服务的合法资质。

(2011)京方圆内经证字第x号公某显示,被告网站的诺基亚手机论坛的管理员于2006年8月7日和2010年4月28日均发布了“x手机论坛版权与免责声明”,其中载明:凡本论坛网友自发上传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作者本人,本论坛旨在提供手机玩家信息交流的平台,所有作品供用户测试手机使用,音乐类、视频类:网友发布任何作品均请确认自己有权上传并传播,并且该上传网友应为其发布的作品版权承担责任。本论坛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2009年7月24日,发布了“关于暂停关闭论坛资源区公某”:为了维护互联网知识产权,贯彻互联网有关部门的方针政策,x诺基亚手机论坛管理部决定,即日起暂停关闭论坛资源区X区、音乐资源区X区)的上传及下载功能,特此公某。2011年5月26日,在该论坛上搜索“大搜查”,结果中没有涉案影片。优朋普乐公某对此予以认可,并表示不再坚持关于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

皓辰网域公某提供的涉案影片片尾截屏打印件显示“©x(BVI)LTD”、“发行:寰亚电影发行有限公某”。在庭审过程中,优朋普乐公某认为该截屏与其主张的影片内容不一致,故对此不予认可。皓辰网域公某表示以优朋普乐公某提交的光盘内容为准。

上述事实,有原告优朋普乐公某提供的发行权证明书及授权书、公某、光盘;被告皓辰网域公某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许可证》、《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关于同意北京皓辰网域网络科技有限公某开设电子公某服务栏目的批复》、公某、截屏打印页及本院开庭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或出品人享有,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行使其享有的权利。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发行权证明书和DVD光盘中的权利人署名互相印证,在皓辰网域公某未能提出有效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确认电影《大搜查》的专有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归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某享有,优朋普乐公某经合法授权获得了该片自2009年2月7日至2010年2月6日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侵犯该项权利。故本院认定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是本案适格的原告。

皓辰网域公某所经营的网站设置手机论坛,为用户提供资源共享、经验交流的平台,但在涉案影片所发布的“影视区”中,涉及影视作品的主题前均注明有【x影视组作品】、【x影音组作品】、【x主题组作品】等,可推定影片内容系由该网站划分的特定小组上传,或经该网站进行了选择、整某、分类,即皓辰网域公某对上传的内容具有实际控制能力,以决定该内容是否在网络上发布,故其行为构成直接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该行为未经原告许可,已构成侵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皓辰网域公某以其提供存储空间服务为由辩称否认侵权,却未提交充足有效证据加以证明,且该公某在手机论坛中设置专门的“电影区X区”等子版块,对其中会包含大量侵权内容应属明知;上传影视作品的容量远大于一般留言帖,一旦给予用户足够大的空间并允许用户上传影视作品,就应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该公某在手机论坛中“影视区”上设置手机可阅览的影视作品的免费下载,目的在于提高相应品牌手机用户的阅览量,从而提高手机及其配件的销售量,并且在下载页面设置广告,均意为获取经济利益。综上,被告皓辰网域公某即使仅提供了储存空间服务,但因该公某主观上存在过错,亦不能免除侵权责任。

优朋普乐公某要求皓辰网域公某赔偿经济损失,但未提交其实际损失、被告违法所得的证据,本院将依据涉案作品的发行时间以及皓辰网域公某的传播范围、过错程度、侵权情节等因素予以酌定。优朋普乐公某要求赔偿数额过高,本院不再全额支持其诉讼请求;鉴于优朋普乐公某不再坚持其关于停止侵权之诉讼请求,本院对此不再予以裁判。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皓辰网域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某赔偿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某经济损失一万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皓辰网域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某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皓辰网域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某回上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蒋某

代理审判员袁伟

二О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婧玲

书记员李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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