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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阳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诉讼代理人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诉讼代理人安学锋,北京市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人牛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郭某某、谢某,河南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理后,于2010年11月5日作出(2010)洛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牛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x.8元。被告人牛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某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7日作出(2011)豫法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原审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胡、杨江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某及诉讼代理人高某、安学锋,被告人牛某某及辩护人郭某某、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17日上午,被告人牛某某与其丈夫高某X在洛阳市X区X街X号家中因家事发生争吵,期间,牛某某先拿布鞋用鞋底打高,后又用家中的擀面杖击打高某X的臀部、背某、胸部。下午16时30分许,牛某某发现高某有反应,遂找医生对高某行抢救,后经120医生诊断,发现高某X已经死亡。经鉴定,高某X系大面积软组织创伤导致创伤性休克和心力衰竭而死亡。2009年8月19日,被告人牛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的证据有:被告人牛某某供述;证人牛某X、石某、李某X等人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1、依法从重追究被告人牛某某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2、判令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0万元。诉讼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认为:被告人牛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手段残忍,应从重处罚,并应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交通费用、鉴定费用票据及办理高某涛丧葬事宜的相关证据等。

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其殴打被害人高某X不持异议,但辩解称被害人的死亡不是其造成的。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对被害人死因的鉴定结论不足采信,认定被告人牛某某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证据不足。2、被害人有明显的、严重的过错,有外遇。3、被告人能如实供述案情、深刻悔悟。本案因家庭纠纷引起,被告人事发后能积极抢救被害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有:被告人牛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公安机关询问陈某、石某、曹某、李某X笔录,辩护人调查石某X笔录,高某X经颅多普勒超声报告单等,以证明被害人高某X因有外遇存在巨大精神压力并患有导致猝死的内在疾病。申请证人高某X出庭作证,以证明被害人高某X曾给被告人牛某某写过跟外边女人脱离关系的保证书。申请对被害人高某X死亡原因重新鉴定。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17日上午,被告人牛某某与其丈夫高某X在洛阳市X区X街X号家中因家事发生争吵,期间,牛某某先拿布鞋用鞋底打高,后又用家中的擀面杖击打高某X的臀部、背某、胸部。下午16时30分许,牛某某发现高某有反应,遂找医生对高某行抢救,后经120医生诊断,发现高某X已经死亡。经鉴定,高某X系大面积软组织创伤导致创伤性休克和心力衰竭而死亡。2009年8月19日,被告人牛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某系退休职工,享有退休工资。高某X丧葬事宜由高某某一方办理。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牛某X证言,证明7月17日下午4点左右,其姐牛某某跑到其饭店说:快点吧,快打120,你涛哥不行了。牛某红遂打120救护车,救护车来后,医生看完高XX说人已不行了。另证明7月18日下午牛某某对其说17日上午她用棍子打了高XX的屁股和腿。

2、证人石某证言,证明7月17日下午4点多钟,突然牛某某跑到其饭店让其赶快回去。其骑摩托车赶到牛某,见高某X半坐半躺在沙发上,其和牛某某、村诊所的李某X将高某到床上,李某X量了血压又摸脉说:没压了。这时其妻牛某红和120急救车也来了,120医生经检查说:人已不行了。其给高某X穿寿衣时,见他前胸处有青色和红色的块。

3、证人李某X证言,证明7月17日下午4时30分许,牛某某跑到其诊所说:赶紧去。赶到牛某某家,见高某X斜躺在沙发上,其和牛某某、石某将高某床上,经检查,没血压也没脉博,其朝高某中放几颗救心丸,又做了几下按压心脏,也不行。120急救车来后给高某了心电图,说人不行了,当时时间是16时49分。其在高某见他胸口有红色印迹。

4、证人高某X证言,证明其闻讯从外地赶到洛阳后,见其弟高某X尸体上有伤痕,并要求报案,牛某某极力阻止。案发前两个多月,高某X给其叔打电话说要离婚,高某X还给其父打过电话,但电话打通全是牛某某说,她说高某X在外面找了个女的,说高某是敢离婚,她就揍死他。

5、证人曹某证言,证明7月17日上午9时高某X给其打电话,之后至下午1点多,驾校副校长曹某先后三次给高某X打了电话。2009年春节以后牛某某天天跟着高某X去驾校,以及高某上经常有血痕,其没听说过高某外混有女人,高某个老实人。

6、证人胡某X证言,证明其跟着驾校的高某X学开车,期间高某班时牛某某经常去。

7、证人胡某X证言,证明其系驾校会计,驾校职工反映高某班时精神不好及高某子打高某X,其遂决定和高某谈谈,17日16时许,其给高某X打电话,电话中其给高某说让她把高某顾好,并告诉她高某班老跟着也不好,当其问:听别人说你打高。牛某时就恼了。并证明高某X是个老实人。

8、证人李某X证言,证明其系高某X同事,2009年以来,牛某某天天跟着高某X去驾校,经常看见高某上有伤,有时是脸肿着或脸烂着,明显是手挖的血印,有时是腿拐着,胳某也不正常,有的学员看见过牛某高。高某X长得不咋样,还很邋遢,身上也没钱,工资卡他媳妇拿着,这人很是窝囊,其觉得没有女的会看上他,不可能在外边混有女人。

9、证人高某X证言,证明其系高某X之叔,2009年6月初,高某X给其打电话说日子过不成了,牛某某光吵架,让其去劝劝牛某某。次日上午九点多,其到驾校见到牛,她说高某X在外边有女人,高某跟她离婚,日子过不成了。还说高某工资卡她一直拿着,不让他口袋里超过五元钱。其还看到高某上、脖子上都有伤。到6月25日,高某X又给其打电话说:真是过不成了,你再来一趟吧。下来牛某某接着电话说:涛还不改,还跟那女人联系。高某X一没人才,二没文采,三没钱,人比较呆,绝对不会在外找女人。

10、证人艾某证言,证明其系驾校教练、高某X同事。高某X脸上、胳某经常有伤,2009年过完春节后,高某上的伤就不断,牛某某天天跟着高某驾校去。高某个老实人,长得很窝囊,身上也没钱,不可能去混女人。

11、证人司某证言,证明其系驾校教练、高某X同事,工作中天天和高某触,平时见高某体健康,没听说他有啥病。2009年春节过后,牛某某几乎天天跟着高某驾校上班,经常发现高某上、胳某、头上有伤,尤其在五、六月份期间,伤就没断过。高某X很老实,不注意形象,个子也不高,让人看着就很窝囊,他那种相貌,又无才华,觉得他不可能找相好的,没听说过他有相好的女子。

12、证人索某证言,证明其在驾校内承包饭店,在高XX死之前十几天一天早上快8点时,在驾校门口高某慌张张对其说:一会儿有人来问,你就说你楼上住的有女人。高某走,牛某某就过来,她也没问索。其楼上没有住女人。高某涛身上经常有伤,脸上都是手抓的伤痕。

13、证人陈某证言,证明其系驾校校长,7月17日早上7点25分,高某X给其打电话说想向驾校借六、七百元钱,家里有急用。后来也没去借。据其了解,高某X没有向学员或其他人借钱,之前也没有向其或驾校借过钱。高某X没有敲诈学员的行为,驾校的人员也没有对牛某某说过高某诈学员的言论。没发现高某啥毛病,在2008年3月组织体检,高某体各项指标都正常。每个月把1500多元工资打高某上,还发300元现金的补助。高某得不好,穿的衣服都是七十年代穿的衣服,身上汗味很重,工资卡都由他妻子拿着,不可能在外边有女人。

14、证人高某某证言,证明2009年6月,牛某某给其打电话,她提到高某X在外边混女人,高某X去上班,牛某天跟着。还说高某X要跟她离婚。其遂给儿子高某X打电话问此事,高某X说没有在外边混女人,没提过离婚。高某X身体还可以,没有啥病。

15、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证明公安人员在勘查现场时提取擀面杖一根及布鞋一双。经公安人员组织混合辨认,被告人牛某某辨认出此擀面杖及布鞋为其伤害高某X所用的凶器。牛某某还指认其卧室三人沙发附近即为其和高某X发生争执的地方。

16、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被害人高某X所受损伤情况及其系大面积软组织创伤导致创伤性休克和心力衰竭而死亡。

17、现场勘查笔录记载:现场位于洛阳市X区X街X号。在厨房案板上挨西墙放有一根直径为2.7厘米,长为87厘米的擀面杖,并予以提取。卧室东北角南北走向放一张三人沙发。在地上,距西墙0.1米东侧,距南墙1.43米北侧有一双黑色女式布鞋,予以提取。

18、代理人提交的交通费用、鉴定费用票据及办理高某X丧葬事宜的相关证据等。

19、被告人牛某某供述,证明在2009年7月17日上午,其因为丈夫高某X在外边混女人和他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其用鞋底子打高。然后高某厨房拿一根擀面杖说:你用这打。说完高某擀面杖往自己额头打,其怕高某头打出毛病,就拿过来擀面杖往高某上、屁股上打,又朝他胸部打几下,打了一会儿就不打了。大概11点左右,驾校副校长给高某个电话,高某完后说心里有点闷,其也没理他。下午4点时,驾校会计给高某电话说不让他上班了,其接过手机到门口和会计说有十几分钟后回到屋里,见高某X坐在沙发上低着头,叫他也不理,眼还闭着,觉着不对劲,就掐他人中,又按他胸口,都没反应,赶紧用家里电话打120,打不通,就骑车到村诊所叫人,到诊所内没人,又到其妹牛某X开的饭店找到她,说:你快点叫120,你涛哥在家不中了。其妹就打了120,120的人到后一检查说人已经不中了。另证明其和高某X产生矛盾是从2008年7月开始,刚开始就是吵架,从2009年3月开始就打架,都是其打高,有时'd他脸,有时抓他身上,出事前那几天,因这事其经常打高。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持擀面杖等击打被害人高某X,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牛某某对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负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民事赔偿中的合理部分,应予支持。被告人提出的辩解意见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牛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牛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8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某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瑞田

审判员陶向阳

审判员李某峰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某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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