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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茶陵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住(略)。

申请执行人林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住(略)。

被执行人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县X乡XX村X组。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于2010年2月5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法律判决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焦某在农村信用合作社XX县虎踞分社帐号为(略)x帐户上的存款捌佰元整至XX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工商银行XX县支行帐号为(略)的标的款帐户上。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某文

审判员郭福华

审判员向宋芳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谭小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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