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贾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被执行人皇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某与被执行人皇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慈利县人民法院(2011)慈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周永川
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君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