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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申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塞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71月6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3月10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于2010年3月16日自动履行法律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0)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志明

审判员刘增兵

代理审判员高明照

二O一O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曹海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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