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某,男。
被告张××,女。
委托代理人谭××,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喜于2011年6月7日向某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向某负担。
审判长钟广应
审判员刘小山
人民陪审员杨春华
二0一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谌庆庆
附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