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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刘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周某尚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胡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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