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终结通知书
(2011)郴中刑执字第X号
李小龙: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郴刑二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于2011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李小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小龙缴纳罚金,现被执行人李小龙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刑义务。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之规定,通知如下:
终结本院于2006年3月8日作出(2005)郴刑二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对罪犯李小龙犯抢劫罪附加刑罚金6000元的执行。
特此通知
2011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