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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被申请人桂阳县X村民小组、二村X组、四村X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民诉保字第X号

申请人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兴县X区X栋X单元X楼E座。

被申请人桂阳县X村X组。

负责人彭某甲,男,该组组长。

被申请人桂阳县X村X组。

负责人彭某乙,男,该组组长。

被申请人桂阳县X村X组。

负责人彭某丙,男,该组组长。

被申请人桂阳县X村X组。

负责人彭某丁,男,该组组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马某与被申请人桂阳县X村X组、二村X组、四村X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马某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桂阳县X村X组、二村X组、四村X组在永兴县人民法院执行兑现款x元。马某以其名下的位于开发区X区X栋X号住宅、湘x雪佛兰科帕奇x小型越野车为本案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桂阳县X村X组、桂阳县X村X组、桂阳县X村X组、桂阳县X村X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陈春兰

审判员罗泰庆

审判员曹小立

二О一一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肖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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