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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文XX诉被告张X、张XX、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文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县。

委托代理人谭XX,株洲市X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申请撤诉等诉讼权力。)

被告张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

被告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

被告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株洲市X区。

负责人邓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聂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各种法律文书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XX诉被告张X、张XX、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文XX于201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X、张XX、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文XX撤回对被告张X、张XX、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98元,减半收取899元,由原告文XX承担。

审判员文姝婷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董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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