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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殷某诉被告孙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殷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欧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孙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晏某某,株洲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殷某诉被告孙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善文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殷某于201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殷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殷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90元,减半收取1295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共计2315元,由原告殷某承担。

审判长王健

审判员陈善文

人民陪审员黄显家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刘绮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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