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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与聂XX、刘XX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鲁某,女,汉族,住(略)。

被告聂XX,男,汉族,住(略)。

被告刘XX,男,汉族,住(略)。

案由: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

原告鲁某与被告聂XX、刘XX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鲁某于2011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鲁某诉称:2011年1月14日中午,原告在韩公渡镇X村小学后面拾柴,当时没有人在附近砍树。二被告喝酒后非法进行割树作业,当时未告知原告离开,或尽到注意义务,二被告割倒的树意外打到原告身上,致原告全身、头部多处受伤,身上五处骨折,伤到中枢神经,原告被及时送往医院抢救治疗。为治疗原告损伤,原、被告经镇X镇司法所调解达成一致意见:住院治疗的医药费先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对于受伤的伤残赔偿金和医药费等出院后再行协商。二被告在支付6000多元的检查费和医药费后,违约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原告为治病已债台高筑,被迫提前出院。原告为维护某法权益,现依法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及误工费、护某、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人身损害赔偿金费用共x元,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被告聂XX、刘XX辩称:原告的诉称不完全属实,现二被告愿意赔偿原告x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4日中午,原告在韩公渡镇X村小学后面拾柴时被二被告割倒的树打伤。尔后,原告被及时送往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2011年1月20日,原、被告经韩公渡镇X镇司法所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支付了6500元的医药费后未支付其它费用。原告的伤经常德市凯信司法鉴定所鉴定:T12椎体压缩骨折,C5、C6棘骨突骨折,已分别构成八级、十级伤残。原告便于2011年5月5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二被告聂XX、刘XX共同赔偿原告鲁某伤残赔偿金、后续医药费、护某、法医鉴定费用等共计x元,于2011年7月30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鲁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鲁某龙

二O一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王小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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