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自然情况见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中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诉人刘某某因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08)泉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江苏中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25日前一次性给付刘某某工程款x元,给付完毕后,各方当事人就本案纠纷就此了结。若江苏中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按上述期限足额给付款项,则刘某某有权按照x元申请执行。
二、王某与徐州中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审计费合计x元由上诉人刘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刘某某预交的7188元,减半收取为3594元,由刘某某负担,江苏中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诉费1672元,由本院退回江苏中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郭宏
审判员张锐
代理审判员尹杰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权冠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