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红,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李杨网吧
委托代理人李庆,江苏恒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市李杨网吧著作权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12月9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杨网吧对播放影片《见龙卸甲》的行为,一次赔偿原告损失5500元,包括本案的合理支出及所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于2010年1月31日前履行。
二、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2008)苏宁石证内经字第x号公证书中所公证的李杨网吧播放《救我》的行为,放弃对李杨网吧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生效,双方当事人不签收调解书,不影响协议的生效。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后为400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孟源
审判员张锐
代理审判员崔金城
二00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张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