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李某与被告何某、醴陵市鑫发运输实业有限公司炎陵县汽运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炎陵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翁荣湘,炎陵县#m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法庭调解,提起上诉。

被告醴陵市鑫发运输实业有限公司炎陵县汽运分公司,住所地在(略)。

法定代表人段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男,1963年6月5出生,汉族,公司副经理,住(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炎陵支公司,住所地在(略)。

负责人唐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洪,湖南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李某与被告何某、醴陵市鑫发运输实业有限公司炎陵县汽运分公司(以下简称鑫发公司炎陵汽运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炎陵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炎陵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翁荣湘,被告何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乙,被告鑫发公司炎陵汽运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谭某某、人保财险炎陵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建洪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2010年11月9日18时10分许,被告何某驾驶湘x号中型普通客车,沿106国道从炎陵县X乡方向行驶,在行至中村X村X路段某,违章占道行驶,与原告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原告入住炎陵县人民医院两次住院治疗38天,花费医疗费x.60元。2010年11月16日,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何某负全部责任。2011年3月17日,原告的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被告人保财险炎陵支公司作为涉案事故车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承保人,被告何某作为此次交通事故的侵权人,被告鑫发公司炎陵汽运分公司作为涉案事故车辆的法定车主,应依法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x.60元、误工费6400元、护理费1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6元、残疾赔偿金x元、鉴定费700元、营养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共计x元。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李某以医疗费发票为被告何某提交为由,增加医疗费x.60元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炎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炎公交认字[2010]第(略)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拟证明被告何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2、株洲神农司法鉴定所神农司鉴所(2011)临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拟证明原告李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3、司法鉴定费发票1张,拟证明原告李某的伤残鉴定费700元;

4、常住人口登记卡2张,拟证明原告的被抚养人李某文(父亲,X年X月X日出生)、余梅英(母亲,X年X月X日出生)、李某乐(儿子,X年X月X日出生);

5、医疗费发票1份,拟证明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住院治疗36天及花去医疗费用x.70元。

被告何某辩称,愿意承担应担的责任,但具体损失项目请法院依法核准。

被告鑫发公司炎陵汽运分公司辩称,同意承担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合理损失,对相关赔偿项目请求法院依法核准。

被告鑫发公司炎陵汽运分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辆保险单各1份,拟证明涉案事故车辆已在被告人保财险炎陵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第某者责任险。

被告人保财险炎陵支公司辩称,同意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的合理损失,对商业第某者责任险不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对相关赔偿项目请求法院依法核准。

根据原告的起诉、被告的答辩,本院归纳本案的争执焦点是:1、此次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如何某担,2、原告的具体损失项目如何某算。原、被告对本院归纳的本案争执焦点均无异议,并围绕争执焦点进行举证、质证。经组织质证,被告何某、鑫发公司炎陵汽运分公司、人保财险炎陵支公司对原告李某提交的证据1、2、3、4、5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李某、被告何某、人保财险炎陵支公司对被告鑫发公司炎陵汽运分公司提交的证据1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本院的认证,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0年11月9日18时10分许,被告何某驾驶湘x号中型普通客车,沿106国道从炎陵县X乡方向行驶,在行至炎陵县X村X路段某,违章占道行驶,与原告李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李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原告李某入住炎陵县人民医院两次住院治疗36天。2010年11月16日,炎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炎公交认字[2010]第(略)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某十二条、第某十八条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李某对此次交通事故不负责任。2011年3月17日,株洲神农司法鉴定所作出神农司鉴所(2011)临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李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后,被告何某已预付医疗费x.60元。原告李某夫妇生育女儿李某乐(X年X月X日出生),其父亲李某文(X年X月X日出生)、母亲余梅英(母亲,X年X月X日出生)生育三个儿子,即长子李某祥(X年X月X日出生)、次子李某祥(X年X月X日出生)、三子李某,均已成年。原告李某因此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本院逐一核定为:医疗费x.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32元(12元/天×36天)、护理费1800元(50元/天×36天)、误工费6400元(50元/天×128天)、残疾赔偿金x元(5622元/年×20年×10%+4310元/年×16年×10%÷2人+4310元/年×20年×10%÷3人×2人)、鉴定费700元,合计x.60元。

另查明:被告鑫发公司炎陵汽运分公司所有的湘x号中型普通客车,于2009年12月4日在被告人保财险炎陵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x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x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保险期间为2009年12月26日0时至2010年12月25日24时止。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人保财险炎陵支公司是涉案事故车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承保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某十六条第某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某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李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x元、残疾赔偿金x元、护理费1800元、误工费6400元,合计x元。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被告何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故对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由被告何某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7114.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32元、鉴定费700元,合计8246.60元,被告鑫发公司炎陵汽运分公司作为涉案事故车辆湘x的所有人,应对被告何某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鑫发公司炎陵汽运分公司虽然向本院提供商业第某者责任险保险单,被告何某虽然已向原告李某预付赔偿款x.60元,但均未向本院主张权利,依照不告不理的原则,故在本案中不予处理,被告鑫发公司炎陵汽运分公司、何某可另行主张权利。由于原告李某并没有证据证明其确需营养食品辅助治疗,故对其请求的营养费不予支持;原告李某因伤并未致严重的精神损害,故对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因被告何某、鑫发公司炎陵汽运分公司、人保财险炎陵支公司均不同意调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某十六条第某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七条第某款、第某、第某九条第某款、第某十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一条第某款、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八条第某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炎陵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x元、残疾赔偿金x元、护理费1800元、误工费6400元,合计x元;

二、被告何某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7114.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32元、鉴定费700元,合计8246.60元,被告醴陵市鑫发运输实业有限公司炎陵汽运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已履行);

三、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48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何某负担(已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的,应在提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农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缴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红广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帐号:(略),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审判长李某成

代理审判员龙恋娇

人民陪审员霍保华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飞虎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