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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X诉被告株洲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市人。

委托代理人唐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某、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办理立案手续及结案后退费手续,申请执行及领取标的款等)。

被告株洲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株洲市X区。

法定代表人周XX,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市。系株洲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某、变更、放某、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

原告陈XX诉被告株洲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祥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1年8月12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祥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颜页、人民陪审员曹佩均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XX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5月12日签订一份《商品房定购协议书》,约定原告定购被告开发的位于株洲市X区X路X街区XXXX二期九栋X层AX号房屋一套,面积为158.51平方米,单价为2600元/平方米。原告在签订合同后按约定向被告支付定金x元,2009年7月2日又交付x元。之后,原告一直等被告开发的楼盘主体封顶、竣工验收,再签订正式的合同。但被告于2010年6月11日将原告定购的房屋另行出售给他人,将房号变更为九栋X号。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且使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判令:1、解某、被告于2009年5月12日签订的《商品房订购协议书》;2、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x元;3、被告向原告返还已交付的购房款x元及利息3440元;4、被告向原告赔偿因不能交付房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x元;5、被告向原告支付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金x元;6、被告承某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被告株洲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第一、被告与原告之间签订《商品房定购协议书》属实,但因原告违反该协议,导致被告与原告解某协议,被告解某协议后才将原告定购的房屋出售给他人,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及一房二卖的情形;第二、根据协议约定,原告应在被告所建楼盘主体封顶、竣工验收合格后与被告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清全部房款,被告在房屋主体竣工封顶后多次通知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原告置之不理,且被告在与原告处理其另购的门面房屋过程中,原告明确表示不愿交纳剩余的购房款及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由此解某与原告签订的定购协议,并将商品房另行出售,因原告违约,故其所交纳的定金x元不应退还。综上,本案的纠纷完全是因为原告的严重违约行为所造成,被告在本案中并无过错,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5月12日签订一份《商品房定购协议书》,协议约定:1、原告定购被告开发的位于株洲市X区X路X街区XXXX二期九栋X层AX号房屋一套,面积为158.51平方米,单价为2600元/平方米;2、原告在签订协议当日向被告支付定金x元,协议在定金支付后生效;3、被告承某定购房屋在2010年1月底前封顶,2010年11月底前竣工验收,房屋封顶及验收合格后20天内,原告付清全部房款。原告在协议签订的当日向被告支付定金x元,2009年7月2日又向被告交付购房款x元。2010年6月11日,被告将原告定购的房屋另行出售给他人,房号变更为九栋X号。双方由此酿成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XX与被告株洲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解某双方于2009年5月12日签订的《商品房定购协议书》,自愿解某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

二、被告株洲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向原告陈XX返还已交付的购房定金x元及购房款x元,共计x元;

三、被告株洲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向原告陈XX支付经济损失x元;

四、原告陈XX自愿放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上述第(二)、(三)项给付款项共计x元,被告株洲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在2011年10月20日前付清给原告陈XX。如未按期给付,被告株洲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向原告陈XX给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x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7512元,减半收取3756元,原告陈XX自愿承某。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某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某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祥宇

审判员颜页

人民陪审员曹佩均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谢闰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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