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汉族。
被告黄XX,男,汉族。
本院于2010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黄XX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黄XX自愿离婚。
二、双方无其它争议。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曹建强
审判员曾斌
人民陪审员杨小宁
二○一○年八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阳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