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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黄XX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女,汉族。

被告黄XX,男,汉族。

本院于2010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黄XX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黄XX自愿离婚。

二、双方无其它争议。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曹建强

审判员曾斌

人民陪审员杨小宁

二○一○年八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阳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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