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闫某,男。
申请人闫某要求宣告尤小改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闫某于2011年3月16日来院称:其弟媳尤小改因患精神病于2007年12月赶更时走失,特向本院申请宣告尤小改失踪。
经查,尤小改,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临颍县X组。与申请人闫某之弟闫某某原属夫妻关系。申请人闫某之弟闫某某已于2004年死亡。2007年12月份,尤小改走失,虽经申请人和其他亲属多方查寻,但至今下落不明。闫某某与尤小改之子闫某烨X年X月X日出生现由申请人闫某照看。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4月20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尤小改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尤小改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尤小改自走失后至今3年多的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和其他亲属多方查寻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闫某作为利害关系人,现申请她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1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尤小改为失踪人。
二、指定闫某为尤小改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石磊
审判员:敢自成
审判员:赵永亮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晁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