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尤小改宣告失踪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闫某,男。

申请人闫某要求宣告尤小改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闫某于2011年3月16日来院称:其弟媳尤小改因患精神病于2007年12月赶更时走失,特向本院申请宣告尤小改失踪。

经查,尤小改,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临颍县X组。与申请人闫某之弟闫某某原属夫妻关系。申请人闫某之弟闫某某已于2004年死亡。2007年12月份,尤小改走失,虽经申请人和其他亲属多方查寻,但至今下落不明。闫某某与尤小改之子闫某烨X年X月X日出生现由申请人闫某照看。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4月20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尤小改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尤小改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尤小改自走失后至今3年多的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和其他亲属多方查寻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闫某作为利害关系人,现申请她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1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尤小改为失踪人。

二、指定闫某为尤小改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石磊

审判员:敢自成

审判员:赵永亮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晁晓玲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