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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谭某申请执行湖南省桂阳县X镇人民政府、湖南省汉寿县建筑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郴民执监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略)。

申请执行人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高中文化,个体户,住(略)。

被执行人湖南省桂阳县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镇镇长。

被执行人湖南省汉寿县建筑工程公司。地址:湖南省郴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男,该公司经理。

关于龙某、谭某申请执行湖南省桂阳县X镇人民政府、湖南省汉寿县建筑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02)桂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龙某、谭某向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03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该案由于被执行人桂阳县X镇人民政府是行政机关、被执行主体情况特殊,为有利于执行,原执行法院报请本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本案执行情况特殊,原执行法院报请本院变更执行法院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指定其他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03)桂法执字第X号龙某、谭某申请执行湖南省桂阳县X镇人民政府、湖南省汉寿县建筑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指定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执行;

二、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收到本院裁定书及本院移送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2003)桂法执字第X号执行案卷后及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曾光

审判员陈春兰

审判员罗泰庆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肖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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