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郴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湖南郴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址:湖南省郴州市五岭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向某,该管委会主任。
被告(香港)国光发展有限公司,住址: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郴州郴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湖南省郴州市X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原告湖南郴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香港)国光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郴州郴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郴州管委会于2009年11月16日向某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郴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香港)国光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郴州郴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而向某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郴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湖南郴州市X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杨爱华
审判员曾一萍
审判员李某平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