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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被告湖南郴州XX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男,汉族,高中文化,系郴州XX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湖南郴州XX。

法定代表人熊XX,系该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男,汉族,中专文化。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郭某与被告湖南郴州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湖南郴州XX给付原告郭某工资款本息合计x元(其中本金x元,利息9100元),此款于2010年8月10日前支付完毕。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受理费353元减半收取177元,由被告湖南郴州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曾斌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王某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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