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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被告胡XX就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男。

被告胡XX,男。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刘某与被告胡XX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胡XX给付原告刘某现金人民币x元,此款于2010年6月11日下午支付,支付该款的同时放车。

二、被告胡XX给付原告刘某现金人民币x元,此款于2010年10月1日前支付。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原告刘某放弃被告胡XX的担保责任。

四、被告胡XX协助原告刘某找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XX。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曹建强

审判员曾斌

人民陪审员杨小宁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阳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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