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
被告胡XX,男。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刘某与被告胡XX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胡XX给付原告刘某现金人民币x元,此款于2010年6月11日下午支付,支付该款的同时放车。
二、被告胡XX给付原告刘某现金人民币x元,此款于2010年10月1日前支付。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原告刘某放弃被告胡XX的担保责任。
四、被告胡XX协助原告刘某找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XX。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曹建强
审判员曾斌
人民陪审员杨小宁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阳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