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X区人,现住(略)。
被告王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现在郴州市桂阳监狱服刑。
案由:离婚纠纷
2003年6月,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戊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3年10月1日,原、被告在郴州市X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2004年4月19日,原、被告婚生女孩王某戊倩,2009年11月4日婚生女孩王某戊欣。被告王某戊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29日,长沙铁路衡阳运输法院因盗窃罪判处被告王某戊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8月30日,原告陈某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小孩均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戊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小孩王某戊倩由被告王某戊抚养,婚生小孩王某戊欣由原告陈某抚养,双方互不付抚养费。
三、原、被告共同财产:电视机一台、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归被告王某戊所有。共同债务借款2万元,银行贷款4000元,原告陈某自愿承担偿还责任。
四、其它事项无争议。
五、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原、被告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尧舜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朱易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