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汤某,女,X年X月X日生,哈尼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原告林某与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水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由于婚前了解不深,草率结婚,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现双方已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辨称:原告所讲属实,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6月8日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月17日在醴陵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原、被告由于婚前了解不深,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双方已分居生活,2011年6月8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林某与被告汤某自愿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林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水平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谭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