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金xx,女。
被告谢xx,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xx与被告谢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xx于201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xx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金xx承担。
审判员陈发林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