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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xx与被告谢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金xx,女。

被告谢xx,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xx与被告谢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xx于201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xx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金xx承担。

审判员陈发林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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