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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杨xx,女,汉族。

被告李xx,男,汉族。

原告杨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x于2010年4月12日,以其与被告李xx经常吵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李xx离婚。在诉讼过程中,本院查明原告杨xx曾以相同理由于2010年1月5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李xx离婚。本院于2010年3月15日以(2010)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杨xx与李xx离婚。湖南省怀化市X区(2010)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生效后至该案原告杨xx起诉之日未满六个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杨xx。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向志武

审判员禹莉

审判员陈艳君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某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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