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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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湘潭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男。因涉嫌盗窃罪,2011年2月16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3月8日经湘潭市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执行逮捕。现押湘潭市看守所。

湘潭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潭雨检公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魏某、人民陪审员任伟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刘红波担任记录。湘潭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婷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湘潭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1年2月16日4时许,被告人尹某伙同外号“X”(情况不明)的男子窜至湘潭市X区X路皮件厂宿舍,用随身携带的液压剪剪开皮件厂宿舍仓库的门锁后进入仓库,发现仓库内没有值钱物某,两人又窜至该厂宿舍区一楼的楼梯间,用液压剪剪开被害人谭某某和被害人胡某某停在此处的两辆电动车车锁时,报警器响了,被谭某某发现。后群众报警,尹某被出警民警及群众抓获。经湘潭市X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560元。

二、2011年2月8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尹某伙同“军宝”在雨湖区X路王某烟酒店前人行道上,采取液压剪剪锁的方式,盗得被害人陈某红色女式摩托车一台,销赃后尹某得赃款300元用于吸毒。经湘潭市X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格为2380元。

三、2011年2月7日深夜,被告人尹某伙同“军宝”在湘潭市X区X路菜场门口人行道上,采取液压剪剪锁的方式,盗得被害人徐某某黑色男式125摩托车一台,销赃后尹某得赃款700元用于吸毒。经湘潭市X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格为2400元。

四、2011年2月11日中午,被告人尹某伙同“军宝”在湘潭市X区X路凯旋门饭店门口前人行道上,采取液压剪剪锁的方式,盗得被害人张某某红色男式摩托车一台,销赃后尹某得赃款300元用于吸毒。经湘潭市X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格为4144元。

综上,被告人尹某伙同他人盗窃作案4次,盗窃财物某计价值人民币x元。其中未遂一次,价值人民币2560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物某、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据此认为,被告人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第一笔属犯罪未遂,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尹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一、2011年2月1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尹某伙同外号“X”(情况不明)的男子窜至湘潭市X区X路皮件厂宿舍,用随身携带的液压剪剪开皮件厂宿舍仓库的门锁后进入仓库,发现仓库内没有值钱物某,两人又窜至该厂宿舍区一楼的楼梯间,用液压剪剪开被害人谭某某等人停在此处的两辆立马电动车车锁时,报警器发出声响,被谭某某发现。后群众报警,尹某被出警民警及群众抓获。经湘潭市X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560元。

二、2011年2月8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尹某伙同“军宝”在湘潭市X区X路王某烟酒店前人行道上,采取液压剪剪锁的方式,盗得被害人陈某红色豪爵女式摩托车一台,销赃后尹某得赃款300元用于吸毒。经湘潭市X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格为2380元。

三、2011年2月7日深夜,被告人尹某伙同“军宝”在湘潭市X区X路菜场门口人行道上,采取液压剪剪锁的方式,盗得被害人徐某某黑色男式光阳125摩托车一台,销赃后尹某得赃款700元用于吸毒。经湘潭市X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格为2400元。

四、2011年2月11日中午,被告人尹某伙同“军宝”在湘潭市X区X路凯旋门饭店门口前人行道上,采取液压剪剪锁的方式,盗得被害人张某某红色雅马哈男式摩托车一台,销赃后尹某得赃款300元用于吸毒。经湘潭市X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格为4144元。

综上,被告人尹某伙同他人盗窃作案4次,盗窃财物某计价值人民币x元。其中未遂一次,价值人民币2560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胡某某的陈某证实,2011年2月16日8时左右,她在同事的电话中得知公司仓库发生了盗窃,到了后发现放食品的仓库门已经打开,她姐姐和另外一位住户的电动车的大锁被剪断了。

2、被害人谭某某的陈某证实,2011年2月16日凌晨,他在皮件厂宿舍的房里睡觉时,被停在的电动车报警声惊醒,当他到达楼下后发现他的电动车车锁已被打开,后来民警赶到,在仓库抓获一名小偷。

3、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实,他负责在皮件厂值守传达室,2011年2月16日凌晨5时左右,皮件厂内的一台电动车报警器响,听到响这台车子的主人起床出来查看,并叫上了他,不久民警赶到,在仓库内抓获一名小偷。

4、被害人陈某陈某证实,2011年2月8日18时30分左右,他将一辆豪爵女式125型摩托车停放在湘潭市X路王某烟酒店前的人行道上,19时30分左右发现被盗,该摩托车系他于2007年以5280元购买。

5、证人汤某证言证实,她系陈某之妻,2011年2月8日晚18时许,陈某将一辆摩托车停放在湘潭市X路王某烟酒店前人行道上,被盗了。

6、被害人徐某某的陈某证实,2011年2月X号凌晨,他发现自己停放在湘潭市X路菜场前面人行道上的一台黑色光阳125型男式摩托车被盗了,该车系2007年5月30日以6380元购得。

7、被害人张某某的陈某证实,2011年2月11日中午12时许,他将自己的红色男式摩托车停在湘潭市X路凯旋门店子前,当天下午14时左右,出来后发现摩托车被盗,该车是2010年6月23日以5180元购买。

8、证人黄某证言证实,她系张某某之妻,2011年2月11日12时许,张某某将摩托车停放在湘潭市X区X路凯旋门酒店门口附近,到下午14时左右,发现摩托车被盗。

9、现场照片及扣押物某清单证实,被告人尹某作案的现场及使用的作案工具。

10、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尹某的个人基本情况,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1、抓获经过证实,2011年2月16日凌晨,被告人尹某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中山路派出所民警在皮件一厂的职工配合下抓获。

12、报案材料及报警案件处警登记表证实,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报案的情况。

13、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2010年2月11日被盗雅马哈摩托车价值4144元,2011年2月8日被盗光阳摩托车价值2400元,2011年2月8日被盗豪爵摩托车价值2380元。2011年2月16日被盗两辆立马电动车价值分别为1960元、600元。

14、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0年3月12日,被告人尹某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五日,2010年3月28日,被告人尹某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15、被告人尹某的供述与上述事实和证据相符,能够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尹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2011年2月16日凌晨,被告人尹某伙同“军宝”在盗窃两辆立马电动车(价值分别为1960元、600元)的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对于该犯罪行为,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认罪态度好,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打击犯罪,保护公私财物某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某、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某、第四某五条、第四某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尹某的刑期从2011年2月16日至2014年2月1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刘辰

审判员魏某

人民陪审员任伟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刘红波

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四某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某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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