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江某(曾用名江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文亚苗
二Ο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唐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