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华法执字第152-X号
申请执行人李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被执行人朱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县城市管理局职工,现住址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朱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朱XX长年外出打工下落不明,银行无存款,家中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待被执行人朱XX有能力履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2009)X号文件,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华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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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廖书斌
审判员祝诗忠
审判员吴木东
二0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彭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