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华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李XX,女,X年X月X日生,瑶族,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被执行人杨XX,男,X年X月X日生,瑶族,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杨X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华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杨XX给付李XX装修工程款x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杨XX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华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廖书斌
审判员石燕娥
审判员盘承国
二0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曾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