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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张某乙与慕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山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甲,男,41岁。

原告张某乙,女,37岁。

被告慕某,女,28岁。

本院于2009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甲、张某乙诉被告慕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不当得利款x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张某甲同案外人毛海龙、胡学裴、殷玉琴骗取被告x元,后经本院、中院刑事一、二审,张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现服刑中。一审中,张某甲退还x元,毛海龙退还x元、殷玉琴退还x元,三人退还慕某共计x元。在二审期间,张某甲及其家人为了弥补慕某的损失,将案外人刘春喜所欠张某甲借款x元的债权转让于慕某,慕某出具收条及证明。由于二审要求现金支付等原因,张某甲及胡学裴在二审期间又退还慕某现金x元,至此慕某的损失已得到全部补偿。后被告慕某接收案外人刘春喜岳母仇某琴归还本属原告的x元欠款,但被告慕某以原告张某乙未打6000元欠条为由至今未还此为本案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被告双方同意,被告慕某于2009年12月30日返还二原告张某甲、张某乙x元,即时清结,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被告慕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指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赵继林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申利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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