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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何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何某,男,汉族。

申请再审人刘某因与被申请人何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商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某申请再审称:刘某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因无力缴纳诉讼费,向二审法院递交了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二审法院在未作出明确答复的情况下,即对刘某按撤回上诉处理,明显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一)项之规定,请求对本案再审。

本院认为:在刘某因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商丘市中级法院后,经该法院多次通知其领取上诉费催缴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其拒不到庭的情况下,向其公告送达了上诉费催缴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在刘某仍未到庭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作出按刘某撤回上诉的裁定并无不当。

刘某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琪

审判员刘某安

代理审判员祝晓涛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付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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