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华法执字第37-X号
申请执行人唐XX,男,X年X月X日生,瑶族,江华县人,农民,住本县X乡。
被执行人雷XX,X年X月X日生,男,汉族,个体户,湖南省东安县X镇。
申请执行人唐XX与被执行人雷XX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华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雷XX给付唐XX运费及损失992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雷XX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案款5067.5元,余款被执行人雷XX暂无能力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华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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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廖书斌
审判员封加德
审判员盘承国
二0一一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白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