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华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男,X年X月X日生,瑶族,江华县人,公务员,住(略)。
被执行人杨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华县人,公务员,住本县X镇。
本院在执行陈某与杨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杨XX应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陈某车辆损失2697.8元,本院于2011年1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XX已与申请执行人陈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内容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书斌
审判员封加德
审判员石燕娥
二0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白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