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华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华县人,居民,现住(略)。
被执行人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华县人,农民,现住(略)。
本院在执行(2010)华民一初字第X号蒋某与蒋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蒋某已按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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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廖书斌
审判员黄永生
审判员盘承国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颜颖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