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毛留军,荥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荥阳市X镇初级中学。
法定代表人王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付某诉被告荥阳市X镇初级中学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原在被告处任教师。后由于原告常年患病,多次医治未愈,原告于2004年2月16日经批准请假治疗,之后又请假数次。2008年6月,被告停发原告工资,取消原告编制。被告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系违法行为,原告申请人事仲裁,荥阳市人事仲裁委员会以不属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补交原告2008年7月至2010年12月的养老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并补发原告2008年6月至2010年12月的工资约x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付某原系被告荥阳市X镇初级中学财政全供教师。2006年8月1日原告付某与被告荥阳市X镇初级中学签订聘用合同书一份,期限三年,2009年7月31日到期。2007年12月荥阳市教育体育局以原告付某请假期满后,未再办理请假手续,常年脱岗为由,建议取消原告的编制。经报请荥阳市人民政府批准,2008年6月荥阳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取消了原告的编制,荥阳市财政局为此停发了原告的工资。2010年12月24日,原告到荥阳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后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补交原告2008年7月至2010年12月的养老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并补发原告2008年6月至2010年12月的工资约x元。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原系财政全供教师,其工资被停发及其养老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被停交是因经荥阳市教育体育局研究,报请荥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原告的教师编制被取消所致,非原、被告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人事争议,故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付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丁建伟
审判员侯延晖
审判员刘拴成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徐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