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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曾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邵县X村石镇X组X号。身份证号码:(略)。

被执行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申请执行人曾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15日作出的(2009)株石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并立案执行。2011年9月30日,因被执行人王某已自动履行完本院(2011)株石法执字第X号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曾某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曾某申请执行王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龙政文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胡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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