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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文某与被告黎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原告文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黎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受理原告文某与被告黎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文某于2011年4月11日以原、被告已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文某负担。

审判员余向阳

代理审判员杨坚

人民陪审员付德平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汤菊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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