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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罗某、李某与被执行人湖南经仕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罗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农村户口。

申请执行人李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农村户口。

被执行人湖南经仕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峰区X路。

法定代表人唐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罗某、李某与被执行人湖南经仕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株洲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9月8日审结,该案的株石劳仲案字[2010]第X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2011年7月28日,因被执行人湖南经仕集团实业有限已自动履行完本院(2011)株石法执字第X号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罗某、李某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罗某、李某申请执行湖南经仕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罗某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向波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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