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服装厂。
住所地:开封市X街X号。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该厂副厂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某,女,40岁。
上诉人开封服装厂为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8)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8)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邓强
审判员薛国胜
代审判员厉学献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某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