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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服装厂与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服装厂。

住所地:开封市X街X号。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该厂副厂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某,女,40岁。

上诉人开封服装厂为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8)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8)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邓强

审判员薛国胜

代审判员厉学献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某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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